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調解委員之資格) 本院應酌選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且德孚眾望,並有服務熱誠之公正人士聘任為調解委員,依其專長與學、經歷列冊,供選任之參考。 本院於徵詢優遇法官之同意後,得將其列入前項調解委員名冊。 前二項調解委員名冊,應於報司法院核備後,張貼於本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優遇法官辦理調解事件,適用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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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委員之資格) 本院應酌選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且德孚眾望,並有服務熱誠之公正人士聘任為調解委員,依其專長與學、經歷列冊,供選任之參考。 本院於徵詢優遇法官之同意後,得將其列入前項調解委員名冊。 前二項調解委員名冊,應於報司法院核備後,張貼於本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優遇法官辦理調解事件,適用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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