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調解委員之資格) 本院應酌選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且德孚眾望,並有服務熱誠之公正人士聘任為調解委員,依其專長與學、經歷列冊,供選任之參考。 本院於徵詢優遇法官之同意後,得將其列入前項調解委員名冊。 前二項調解委員名冊,應於報司法院核備後,張貼於本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優遇法官辦理調解事件,適用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3條,調解委員的資格要求如下: 1. 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 2. 德孚眾望,具有公正人士的品行。 3. 有服務熱誠,願意積極參與調解工作。 根據資料,最高法院會依據這些資格要求來遴選並聘任調解委員。調解委員的專長、學歷和經歷會被列入名冊,供選任時參考。此外,根據優遇法官的同意,法院可以將其列入調解委員名冊。最高法院會將調解委員的名冊張貼在法院的網站上,並定期更新。 至於優遇法官辦理調解事件,則適用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優遇法官可以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轉為處理調解事件。詳細的法律內容請參考相關法規文件。
- 核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