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調解室之設置) 本院應依所需設置或增設調解室,以供調解之用。 調解室應放置必要之軟硬體設施,力求溫馨、舒適,並裝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4條,最高法院應根據需要設置或增設調解室,以進行調解工作。調解室應擁有必要的軟硬體設施,並力求提供溫馨、舒適的環境,同時應安裝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以確保安全。 這段條文指出了最高法院在進行民事事件移付調解時應設置或增設適當的調解室。該調解室應提供必要的軟硬體設施,以提供適合的環境進行調解工作。同時,為確保安全,調解室應設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 相關範例可能包括最高法院根據這項規定在其各地院區設置了調解室,並配置了科技設備和舒適的環境,以便進行民事事件的調解工作。此外,為確保安全,這些調解室也設置了警鈴或其他相關安全設備,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