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移付調解前之意願徵詢) 法官就受理之事件,認有必要,得命承辦人以簡速方式,徵詢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接受調解之意願。非經兩造合意,不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所稱簡速方式,指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傳送。移付調解事件不另編移調案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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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付調解前之意願徵詢) 法官就受理之事件,認有必要,得命承辦人以簡速方式,徵詢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接受調解之意願。非經兩造合意,不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所稱簡速方式,指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傳送。移付調解事件不另編移調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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