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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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付調解前之意願徵詢) 法官就受理之事件,認有必要,得命承辦人以簡速方式,徵詢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接受調解之意願。非經兩造合意,不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所稱簡速方式,指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傳送。移付調解事件不另編移調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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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5條,法官在受理案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命令承辦人以簡速方式徵詢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於接受調解的意願。但除非兩造達成合意,否則不能將案件移付調解。所謂的簡速方式,指的是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進行傳送。移付調解的案件不需額外編製調解案號。 根據相關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5條強調了法院在移付調解前必須徵詢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於調解意願的要求。這意味著法院不能單方面將案件進行調解,必須確保兩造都同意參與調解。此外,該條還明確了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進行徵詢的方式,以確保程序的迅速。這一要求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被害人和被告之間的對話和溝通,以尋找解決方案,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的社會關係。
- 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 合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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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