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調解委員之選任) 當事人合意行調解程序者,由法官就該調解事件選任適合之調解委員,由承辦人通知兩造。但當事人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調解委員者,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應依調解事件類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調解委員特殊專業知識、技能、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為綜合考量。 選任之調解委員,不以一人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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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解委員之選任) 當事人合意行調解程序者,由法官就該調解事件選任適合之調解委員,由承辦人通知兩造。但當事人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調解委員者,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應依調解事件類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調解委員特殊專業知識、技能、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為綜合考量。 選任之調解委員,不以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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