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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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解前之準備) 調解委員選任後,由承辦人依調解委員及兩造同意之時間,辦理安排調解之相關事宜,並應使當事人有知悉調解委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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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7條,調解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幾點:首先,由承辦人根據調解委員和當事人的同意,安排調解的相關事宜;其次,應該讓當事人有機會了解調解委員的學經歷和專長等資料。 這條規定提到了調解委員的選任以及調解前的相關安排。其中,承辦人需要依據當事人和調解委員的同意,確定調解的時間和相關事宜。同時,該條規定還強調了讓當事人了解調解委員的學經歷和專長等資料的重要性。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7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於承辦人安排的調解委員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了解其學經歷和專長,他們可以向承辦人提出相關要求,承辦人則應提供相關資料給當事人,以確保他們在選擇調解委員時有充分的資訊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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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