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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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解程序之進行)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行之。 調解委員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分析程序上之利弊,供兩造參考,並為適當之勸導,促成兩造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成立調解。 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法官或承辦人得適時提供協助。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應遵守法令及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調解程序進行至相當程度而有成立之望,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調解委員得報請法官偕同書記官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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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 8 條,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執行。調解委員應根據良知和專業判斷,提出專業意見,分析程序上的利弊,供兩造參考,並進行適當的勸導,促使兩造在自由意願下互相讓步,達成調解。當調解委員對調解事件的法律專業知識不清楚時,法官或承辦人可以提供協助。調解委員在執行調解時應遵守法律和法院民事調解委員的倫理規範。當調解程序進行到相當程度並有成立的可能,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況時,調解委員可以請求法官和書記官到場。
- 法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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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