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調解程序之進行)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行之。 調解委員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分析程序上之利弊,供兩造參考,並為適當之勸導,促成兩造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成立調解。 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法官或承辦人得適時提供協助。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應遵守法令及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調解程序進行至相當程度而有成立之望,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調解委員得報請法官偕同書記官到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