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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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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解期日之續行) 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但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而不願繼續調解者,調解委員宜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報請法官處理,不宜逕定續行之調解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9條規定,續行之調解期日,可以由調解委員定之。然而,如果當事人表示不願意進行調解或調解無法達成,且不希望繼續進行調解,則調解委員應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報請法官處理,而不應直接定下續行的調解期日。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9條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types/content.asp?pno=4395

  • 期日名詞
  • 陳明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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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 9 條規定:「九、(調解期日之續行) 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但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