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約定由調解委員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酌定調解條款者,從其約定。 調解委員無法形成多數意見酌定調解條款時,應報請法官處理。 法官應依具體情形,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徵詢兩造同意後酌定調解條款。 (二)自行或委由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 (三)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經法官核定或法官酌定調解條款記明筆錄者,視為調解成立,書記官應送達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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