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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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約定由調解委員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酌定調解條款者,從其約定。 調解委員無法形成多數意見酌定調解條款時,應報請法官處理。 法官應依具體情形,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徵詢兩造同意後酌定調解條款。 (二)自行或委由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 (三)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經法官核定或法官酌定調解條款記明筆錄者,視為調解成立,書記官應送達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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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10條,當事人可以約定由調解委員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全體酌定調解條款。如果調解委員無法形成多數意見酌定調解條款,則應報請法官處理。在處理時,法官可以依具體情形做出以下處理:一、徵詢兩造同意後酌定調解條款;二、自行或委由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三、視為調解不成立。如果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經法官核定或法官酌定調解條款記明筆錄,則視為調解成立,書記官應送達正本。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10條
- 期日名詞
- 核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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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