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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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事件之準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移付調解之事件,及依勞動事件法第十五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移付調解之事件,均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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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15條的規定,對於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9條移付調解的案件,以及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移付調解的案件,都可以適用該要點。 在家事事件法第29條中提到,當家事事件無法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時,法院可以移付調解。而在勞動事件法第15條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在相關事件無法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時,可以移付調解。 因此,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15條的規定,這些事件都可以適用該要點進行調解。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一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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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