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收容線上審理案件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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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行政收容線上審理案件之歸檔,應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案件承辦書記官: 1.案件承辦書記官辦理歸檔時,應檢視辦畢案件之歸檔內容是否完備。 2.辦畢案件之檔號應依各法院所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所示,於審判系統詳實登載。 3.辦畢案件傳送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歸檔前,歸檔清單及歸檔電子檔案應經法官、科長或股長查對及核准後始得送出。 (二)檔案管理人員: 1.辦畢案件傳送檔案管理人員歸檔時,如符合規定,應即確認。 2.經核如有不符或未依規定填載者,應退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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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行政收容線上審理案件的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了相關流程和要求。該條第一項指出在案件承辦書記官辦理歸檔時,應檢查歸檔內容是否完備。其第二項要求案件的檔號應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的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進行登載。最後,第三項提到在辦畢案件傳送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歸檔之前,歸檔清單和歸檔電子檔案應通過法官、科長或股長的查對和核准才能遞交。 參考資料: 重要公告:行政收容線上審理 系統規範(法規)的頒布及修正(v6.2)-司法院法規資料庫
- 行政收容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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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