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收容線上審理案件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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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歸檔之電子卷證不得新增、刪除或異動,未經授權,不得閱覽,並應建立離線備份機制,以利資料復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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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歸檔之電子卷證不得新增、刪除或異動,未經授權,不得閱覽,並應建立離線備份機制,以利資料復原作業。 根據該條款,經歸檔的電子卷證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進行新增、刪除或異動。同時,未經授權的人也不能閱覽這些文件。此外,法院應該建立離線備份機制,以便在需要時能夠復原資料。 參考資料: 《法院行政收容線上審理案件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條
- 電子卷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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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