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收容線上審理案件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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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歸檔之電子檔案申請檢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院內部單位間提出調閱申請流程如下: 1.調閱人應於審判系統登載所調卷證案號,經法官及單位主管以上或經授權人員核准;調閱非承辦業務者,並應先送會承辦業務主管核准。 2.法官核准調閱後,除速件外,承辦書記官應於七日內在系統回復。 (二)法院機關間提出調閱申請流程如下: 1.調閱人應於審判系統登載所調卷證案號,經法官及單位主管以上或經授權人員核准。 2.承辦書記官簽具意見送請法官批示,無論准調與否,均須於七日內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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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院行政收容線上審理案件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條,該條規定了法院內外部單位提出調閱申請的程序。以下將針對該條的各項款進行釋義: (一)法院內部單位間提出調閱申請流程: 1. 調閱人應在審判系統登載所要調閱的卷證案號,并經該案件的法官和單位主管以上(或經授權人員)核准。 2. 除非是承辦該業務的人員,否則調閱非本人業務的人應先送會該業務的主管核准。 3. 經法官核准調閱後,除了在七天內於系統回復律師外,承辦該案件的書記官也應在同一時間內回復。 (二)法院機關間提出調閱申請流程: 1. 調閱人應在審判系統登載所要調閱的卷證案號,并經該案件的法官和單位主管以上(或經授權人員)核准。 2. 承辦該案件的書記官應在七天內簽具意見,並送請法官批示,無論調閱是否被批准,都需要在同一時間內回復。 以上是根據資料來源為《法院行政收容線上審理案件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的釋義。
- 核名詞
- 非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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