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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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審判相關業務(含強制執行業務)需要運用財稅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政策,防止財稅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避免個人隱私權受不當侵害,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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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1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財稅資料的安全,避免不當使用或外洩,以保障個人的隱私權不受侵害。 這是對於依法律規定應蒐集並運用財稅資料的機關進行管理的一項規定。該條款的具體內容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確保合法性和可行性。 例如,根據我們提供的上下文資料,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因此,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使用財稅資料時,應該確保其目的是在職掌必要範圍內且符合法令規定的。 同樣地,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對於個人資料的查詢或使用應該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並且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的利用。因此,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使用財稅資料時,應該確保其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 這些都是根據上述法規進行的解釋和理解,具體的使用案例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來支持和確定。
- 強制執行名詞
- 隱私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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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