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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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除應於資料使用之特定目的消失或財政部核准之查調期限屆至前,通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終止相關作業外,另應每年檢視資料使用需求,無繼續使用需求者,應即函請財政部終止相關作業,並通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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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描述,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司法院應每年檢視資料使用需求,無繼續使用需求時,應函請財政部終止相關作業,並通知財政資訊中心終止協議。這條規定強調司法院對於財稅資料的使用要慎重,並在不再需要時及時終止相關作業。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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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