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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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相關法律責任 (一)使用財稅資料違反規定查詢或使用,依相關法規負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 (二)使用財稅資料違反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個資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若事屬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未經授權使用,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應負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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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10條: 十、相關法律責任 (一)使用財稅資料違反規定查詢或使用,依相關法規負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 (二)使用財稅資料違反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個資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若事屬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未經授權使用,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應負行政責任。 根據相關法規,如違反規定使用財稅資料進行查詢或使用,將會負有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同時,如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負責任國家賠償。如果情節涉及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未適切管理所導致的未經授權使用,則應負有相應的行政責任。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10條
- 個資法法規
-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
- 國家賠償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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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