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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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財稅資料發生疑義之處理方式 (一)使用財稅資料之產出資料或操作畫面應標註:「本資料僅供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用。若有資料內容疑問時,應向資料主管機關洽詢。如有洩漏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準用同條第 1 項對稽徵人員洩露秘密之規定處罰。」等提示文字。(二)本院或所屬機關應提供民事強制執行聲請業務申訴窗口(各法院訴訟輔導科)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若該中心遭遇民眾陳情,可聯絡業務申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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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9條實際上有兩個子項(一)與(二)。 根據第9條(一),在使用財稅資料的產出資料或操作畫面上,應標註特定的提示文字,其中包括「本資料僅供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用。若有資料內容疑問時,應向資料主管機關洽詢。如有洩漏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對稽徵人員洩露秘密之規定處罰。」這些提示文字的目的是提醒使用者只能將財稅資料用於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目的,並在資料內容有疑問時向主管機關查詢。同時,也提醒使用者如果有洩漏財稅資料的情事發生,將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3項的規定處罰。 根據第9條(二),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應提供民事強制執行聲請業務申訴窗口(各法院訴訟輔導科)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民眾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出申訴或反應,以解決與民事強制執行聲請業務相關的問題。 總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9條主要強調使用財稅資料的限制和應注意的事項,並提供相關的申訴窗口來處理民眾的疑問或投訴。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 33 條第 3 項條文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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