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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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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稽管理 (一)內部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範圍應涵蓋所有使用機關及使用者。 (二)內部自行查核 1.查核單位係指負責查核使用紀錄之單位。法官部分,各法院應由首長指定庭長或相當層級人員每月抽查查詢人之查詢紀錄是否確為公務所需,如有疑義則交各院政風室續辦;其他人員部分由各院政風室依規定辦理,查核結果應至少保留五年備查。 2.查核單位之查核人員,除資料提供機關未提供查詢紀錄者外,應每月就查詢人員之查詢紀錄進行查核事宜,如有異常使用情形,應進行追查,確屬異常者,應通報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抽查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每月至少應抽十筆,單月查詢數十件以下應全數查核。 3.查核結果若有缺漏,應請查調者說明;若涉及不法,依第十點辦理。 (三)內部稽核 1.每半年應至少執行一次內部稽核作業,如有查調異常現象,得不定期進行稽核作業。 2.內部稽核作業應由業務系統管理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作成稽核紀錄,稽核紀錄應留存五年備供查核。 (四)外部稽核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辦理實地稽核作業時,受稽核機關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相關人員並應配合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8條的內容,八、稽核管理的內容包括內部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內部自行查核包括指定查核單位及查核人員進行查核工作,以確認查詢紀錄是否符合公務所需,並留存五年作備查。內部稽核則是每半年執行一次稽核作業,如有異常情況,可以不定期進行稽核,並留存五年備查。外部稽核則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進行,受稽核機關應提供相關資料並配合稽核作業。參考資料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最新版本日期為109年7月2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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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稽核管理 (一)內部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範圍應涵蓋所有使用機關及使用者。 (二)內部自行查核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