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七條規定調整保存年限辦理檔案銷毀者,其電子卷證歸檔及後續之檔案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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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七條規定調整保存年限辦理檔案銷毀者,其電子卷證歸檔及後續之檔案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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