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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3

三、各法院電子卷證之歸檔,應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案件承辦書記官: 1.案件承辦書記官整卷歸檔時,應檢視紙本卷證是否均已掃描為電子卷證。 2.電子卷證之內容及卷宗數,應與紙本卷證一致。但如因調閱之紙本已檢還致無法對應至紙本卷證者,應於審判資訊系統中註記「紙本已檢還」。 3.涉及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紙本卷證,應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或其他適當方式保存,掃描後之電子卷證應於檔名前加註「限閱無遮隱」,且不得與其他電子卷證檔案合併儲存。 4.法院就前目所述卷證,如認有同意聲請人為電子卷證之閱覽時,應遮隱後再另行獨立掃描,並於該電子卷證檔名加註「限閱有遮隱」。 5.電子卷證與紙本卷證應依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所示,於審判系統詳實登載。 6.列印註明電子卷證歸檔之歸檔清單並經法官及單位主管章後,連同紙本卷證送交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歸檔。 (二)檔案管理人員: 1.檔案管理人員於收受紙本卷證後,應與歸檔清單詳加核對,並登入審判系統,且檢視是否完成電子卷證之封存。經點收無誤者,應即予立案及編目,並於歸檔清單上加蓋點收章後交還承辦書記官。 2.經核如有不符或未依規定填載者,應退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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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卷證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法令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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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各法院電子卷證之歸檔,應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案件承辦書記官: 1.案件承辦書記官整卷歸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