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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經歸檔之電子卷證,不得新增、刪除或異動。 前項電子卷證以永久保存為原則,且應建立備份機制,以利資料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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