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4 條
四、經歸檔之電子卷證,不得新增、刪除或異動。 前項電子卷證以永久保存為原則,且應建立備份機制,以利資料復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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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經歸檔之電子卷證,不得新增、刪除或異動。 前項電子卷證以永久保存為原則,且應建立備份機制,以利資料復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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