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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各法院電子卷證歸檔之紙本卷證,符合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得調整檔案保存年限。 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保存年限,不得低於原定保存年限二分之一,並採整數進位。 紙本卷證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准銷毀後,該電子卷證仍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保存年限屆滿後,電子卷證得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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