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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各法院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電子卷證清查作,作業項目如下: (一)確認檔案數量,並檢視檔案版本及清查歷程紀錄。 (二)抽樣讀取檔案,檢視檔案保存狀況。 (三)抽驗其電子簽章及簽體等驗證資訊。 前項清查作業由機關指定相關人員辦理,資訊人員應配合清查需求,提供資訊技術及問題排除;清查結果如發現有新增、毀損、遺失、竄改等異常情形或應銷毀、轉置及更新作業等需求時,應陳報司法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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