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案人員於分案時遇有疑義,得報請分案審判長(法官)裁示,必要時分案審判長(法官)得報請院長召開法官會議議決之。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2條,分案人員在進行分案時如果遇到疑義,可以向分案審判長(法官)請求裁示。在必要時,分案審判長(法官)可以向院長報請召開法官會議進行議決。 參考資料: -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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