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分案方式: (一)分案應依案件種類,按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以電腦隨機抓取股別。 (二)分案時,同一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行為,經相同或不同之移送機關移送本院審理,其前案未審結者,後案應分由前案合併審理。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分案後,發現有前款併案原因者,由後案之受命法官儘速簽會前案之受命法官後,報請院長核准,併前案審理。 (四)前二款情形,前案之移送違法失職行為無法涵蓋後案者,前案之受命法官應折抵同分案輪次案件一件;前案之違法失職行為涵蓋後案者,前案之受命法官不予折抵。前款情形,後案受命法官補分同分案輪次案件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