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案方式: (一)分案應依案件種類,按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以電腦隨機抓取股別。 (二)分案時,同一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行為,經相同或不同之移送機關移送本院審理,其前案未審結者,後案應分由前案合併審理。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分案後,發現有前款併案原因者,由後案之受命法官儘速簽會前案之受命法官後,報請院長核准,併前案審理。 (四)前二款情形,前案之移送違法失職行為無法涵蓋後案者,前案之受命法官應折抵同分案輪次案件一件;前案之違法失職行為涵蓋後案者,前案之受命法官不予折抵。前款情形,後案受命法官補分同分案輪次案件一件。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3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分案方式應按照案件種類和法官配案輪次表的次序進行,並使用電腦隨機抓取股別。 2. 如果同一被付懲戒人的數個違法失職行為被不同機關移送到法庭審理,且其中有前案尚未審結,則後案應合併審理,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3. 在分案後,如果發現後案與前案具有合併審理的原因,則由後案的受命法官在報請院長核准之後,將前案併入審理。前案的受命法官會折抵同分案輪次的一個案件,後案的受命法官則會補分同分案輪次的一個案件。 這些解釋和理解來自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3條的規定。詳細參考文件可以查看懲戒法院的相關法規文件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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