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案輪次: (一)第一審之分案輪次:澄字及澄更字案件、清字及清更字案件、再字及再更字案件、聲再字及聲再更字案件、聲字及聲更字案件、他字及他更字案件、他調字案件。 (二)第二審之分案輪次:澄上字案件、清上字案件、再上字案件、抗字案件、上再字案件、上聲再字案件、上聲字案件、上他字案件、上他調字案件。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了第一審和第二審的分案輪次。根據該條規定,第一審的分案輪次包括澄字及澄更字案件、清字及清更字案件、再字及再更字案件、聲再字及聲再更字案件、聲字及聲更字案件、他字及他更字案件、他調字案件。而第二審的分案輪次則包括澄上字案件、清上字案件、再上字案件、抗字案件、上再字案件、上聲再字案件、上聲字案件、上他字案件、上他調字案件。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的第4條,將懲戒案件進行分案輪次的規定,這樣可以確保懲戒法庭在處理案件時按照一定的次序進行,確保案件的公正和高效處理。這些分案輪次的設定是經過審慎考慮和多次的討論確定的,符合司法審判的需求和程序。 參考資料: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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