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分案輪次: (一)第一審之分案輪次:澄字及澄更字案件、清字及清更字案件、再字及再更字案件、聲再字及聲再更字案件、聲字及聲更字案件、他字及他更字案件、他調字案件。 (二)第二審之分案輪次:澄上字案件、清上字案件、再上字案件、抗字案件、上再字案件、上聲再字案件、上聲字案件、上他字案件、上他調字案件。
四、分案輪次: (一)第一審之分案輪次:澄字及澄更字案件、清字及清更字案件、再字及再更字案件、聲再字及聲再更字案件、聲字及聲更字案件、他字及他更字案件、他調字案件。 (二)第二審之分案輪次:澄上字案件、清上字案件、再上字案件、抗字案件、上再字案件、上聲再字案件、上聲字案件、上他字案件、上他調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