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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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 本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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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的規定如下: 根據該條規定,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聲請利用該平台服務;對於其他案件的被害人,法院認為案件資訊對於保護被害人權益有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該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該注意事項不適用於少年刑事案件。 根據最新資料,這項規定保障了被強盜、擄人勒贖、人身侵害以及性侵害等犯罪案件的相關法律程序中的被害人權益,並提供了一個平台供被害人或其家屬聲請服務或取得案件相關資訊。例如,在一起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可以使用這個平台聲請法院提供相關的案件資訊或服務。此外,在其他案件中,如果法院認為案件資訊對於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是必要的,他們也可以使用這個平台。然而,該注意事項並不適用於少年刑事案件。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以提供一般參考資訊為目的,具體的應用仍需參閱相關法律條文和最新資料,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 擄人勒贖罪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聲請名詞
- 他案名詞
- 人權名詞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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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