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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 本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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