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12 年 05 月 2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利於法院辦理審判中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業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 本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三、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
四、聲請人於審判中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者,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該管法院聲請;依前點但書聲請者,應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機關應儘速將聲請狀移送至該管法院,並通知聲請人。
五、法院收受聲請人之聲請狀,應儘速分案,並全卷密封。
六、法院受理聲請後,應建立聲請人資訊,並將核准與否之結果通知聲請人;聲請經核准後,由本平台發送帳號通知訊息予聲請人,於聲請人變更密碼後,再續行發送案件資訊通知訊息。 聲請人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並獲准許之後,如案件經移審(含起訴移審),該管法院仍應繼續以本平台提供案件資訊。但該管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準用第一項關於通知聲請人之規定。
七、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 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
八、聲請人填具第四點附件之聲請狀聲請停止利用本平台服務時,法院應即終止通知。
九、案件在偵查中,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並告知已准許聲請人關於利用本平台服務之聲請,及提供法院前開聲請之相關資訊者,法院應即時將羈押審查結果之資訊傳送至本平台,供聲請人知悉或查詢。
十、審判中之案件資訊,係由本平台以電子郵件傳送予聲請人知悉,或由聲請人登入本平台查詢。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併以其他適當之方式提供案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