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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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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判中之案件資訊,係由本平台以電子郵件傳送予聲請人知悉,或由聲請人登入本平台查詢。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併以其他適當之方式提供案件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了案件資訊的傳遞方式。根據本條,案件資訊應以電子郵件形式傳送給聲請人,或者聲請人可以登入平台自行查詢。此外,法院也有權在必要時,以其他適當的方式提供案件資訊。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關務應行注意事項》,司法院網站。 範例:例如,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提出了要求透過電子郵件進行信件通知的申請,法院應該依照第10條的規定,將相關案件資訊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傳送給聲請人。或者,如果被害人能夠進入相關平台並查詢案件資訊,法院也可以依照第10條的要求,讓聲請人透過登入平台的方式獲取案件資訊。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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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審判中之案件資訊,係由本平台以電子郵件傳送予聲請人知悉,或由聲請人登入本平台查詢。 法院認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