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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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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受理聲請後,應建立聲請人資訊,並將准與否之結果通知聲請人;聲請經核准後,由本平台發送帳號通知訊息予聲請人,於聲請人變更密碼後,再續行發送案件資訊通知訊息。 聲請人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並獲准許之後,如案件經移審(含起訴移審),該管法院仍應繼續以本平台提供案件資訊。但該管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準用第一項關於通知聲請人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規定,法院在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法院受理聲請後,應建立聲請人資訊,並將核准與否之結果通知聲請人。這意味著法院在受理聲請後,應確保聲請人的相關資訊正確並做好紀錄,並將是否核准聲請的結果通知聲請人。 2.聲請經核准後,由本平台發送帳號通知訊息予聲請人,於聲請人變更密碼後,再續行發送案件資訊通知訊息。這意味著當聲請人的聲請被核准後,法院應由平台發送帳號通知給聲請人,并在聲請人更改密碼後,繼續向其發送案件資訊通知。 3.聲請人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並獲准許之後,如案件經移審(含起訴移審),該管法院仍應繼續以本平台提供案件資訊。這意味著當聲請人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獲准使用平台服務後,即使案件轉審至其他法院,原管法院仍應繼續透過該平台提供案件資訊。 4.但如果該管法院認為不應准許使用平台服務,則不受前述情形的限制。這表示如果原管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聲請人使用平台服務,則可以不繼續提供案件資訊。 在上述情況下,應適用第一項關於通知聲請人的規定。這意味著即使在前述情況下,法院仍應依照第一項的規定,向聲請人發送通知。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這些規定主要來自「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運作辦法」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注意事項」,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及時獲取相關資訊,維護其權益。

  • 聲請人名詞
  • 名詞
  • 偵查名詞
  • 移審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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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法院受理聲請後,應建立聲請人資訊,並將核准與否之結果通知聲請人;聲請經核准後,由本平台發送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