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法院受理聲請後,應建立聲請人資訊,並將核准與否之結果通知聲請人;聲請經核准後,由本平台發送帳號通知訊息予聲請人,於聲請人變更密碼後,再續行發送案件資訊通知訊息。 聲請人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並獲准許之後,如案件經移審(含起訴移審),該管法院仍應繼續以本平台提供案件資訊。但該管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準用第一項關於通知聲請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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