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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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 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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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規定,該法條要求法院僅提供經核准聲請後的審判中案件資訊。換言之,只有在聲請人核准後才能獲得相關資訊。此外,聲請人透過該平台所獲得的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和審判程序的日期、與強制處分相關的決定、通緝和撤銷通緝、宣判日期和結果、移審、移交執行等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 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期日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通緝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判名詞
- 移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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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