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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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人於審判中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者,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該管法院聲請;依前點但書聲請者,應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機關應儘速將聲請狀移送至該管法院,並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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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條提到了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根據該條款,聲請人如果想利用該平台服務,應填寫聲請狀向相關法院提出聲請。对于依據前项但书提出申请的人,應提供相關身份证明文件。 如果聲請人错误地向非相關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应尽快将聲請狀转核至相应法院,并通知聲請人。 根據該法規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所公布的「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操作要點」,該文件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的相關細節進行解釋。
- 聲請人名詞
- 聲請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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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