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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聲請人於審判中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者,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該管法院聲請;依前點但書聲請者,應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機關應儘速將聲請狀移送至該管法院,並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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