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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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管理階層規劃設計,供董事會、執行長暨以下各級人員執行之管理過程,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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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 4 條的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是由管理階層所設計和規劃,供董事會、執行長以及以下各級人員執行的管理過程,其目的是合理地確保以下目標的達成: 1. 提高營運的效果和效率,包括績效的提升和資產安全的保護。 2. 提供具有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且符合相關規範的報告。 3. 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 舉例來說,內部控制制度可以包括確保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防止資產被盜竊或濫用,確保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等等。這可以通過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稽核部門、訂定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等方式來實現。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相關的財團法人法律、內部控制制度相關的專業著作和指南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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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