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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第 2 條

二、使用範圍與依據 (一)移民資料之應用以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審判務所需且合於法令規定範圍內為限。 (二)本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審判相關業務時,應透過本院內部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連結作業(以下簡稱移民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相關移民資料。 (三)法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三十六條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破產法第八條及第六十三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六條、公證法第七十三條及第八十一條、提存法第九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五、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一、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條後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等規定,使用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審慎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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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根据《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个人資料檔案指的是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方式检索、整理的个人資料之集合。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資料,而處理是建立或利用个人資料檔案所进行的数据记录、输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内部传送等行为。利用表示对蒐集之个人资料进行处理以外的使用。 根据《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规定,对个人資料的蒐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并且在不逾越特定目的必要范围的前提下进行,并且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根据《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规定,公务机关对个人資料的利用应在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进行,并与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然而,有法律明文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避免当事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提供的资料无从识别特定当事人时等情况下,可利用个人資料。另外,有利于当事人权益或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时,也可以进行利用。 就司法院及所属各机关使用移民資訊管理要点第2条而言,该条款规定了移民数据的使用范围和依据。根据本条第(一)项,移民数据的应用限于司法院及所属各机关办理审判业务且符合法令规定范围内。根据本条第(二)项,司法院及所属各机关在办理审判相关业务时,应通过司法院内部资讯系统提供的内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連結作業查询相关移民资料。最后,本条第(三)项列举了多项法令依据,包括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等。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使用者应依据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规范,审慎应用移民資訊。 因此,司法院及所属各机关的使用移民資訊管理要点第2条是根据個人資料保護法来规范移民資訊的使用,并遵循法律法规对个人資料應用的限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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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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