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第 3 條
三、移民資料安全管理之分工如下: (一)本院資訊處: 1.負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本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建立與內政部移民署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之單一窗口(以下簡稱資料交換平台)。 2.接系統向資料交換平台取得移民資料管理。 3.本院介接系統承辦人申請取得移民資料書面審查,及經主管核章後傳由專責人員設定介接系統接收移民資料之帳號密碼。 (二)本院資料交換平台維運廠商: 1.資料交換平台系統、設備與網路之安全管理。 2.資料交換平台相關主機、電腦程式運作維護管理。 (三)本院政風處及本院所屬各機關政風室辦理違反管理規定人員之行政調查事宜。 (四)介接系統使用單位(係指各審級審判資訊系統、前案系統及其週邊對內對外查詢服務之單位): 1.防止移民資料外洩及不當使用。 2.帳號新增或異動時,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捌章系統存取控制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3.如有離職或職務調整不再使用時,應分別填寫「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離(調)職人員電腦系統使用異動單」或「電腦系統使用人申請表」,並經首長核可,帳號停用權限需於離職迄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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