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第 8 條
八、相關法律責任 (一)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或使用者不當使用經由內政部移民署提供之移民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訟時,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如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使用單位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第三十一條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意圖營利者;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揭情形之罪者,應負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法律責任。 (三)使用者不當使用移民資料之行政責任,應由其所屬之主管機關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使用單位發生資料外洩或相關資安事件,應立即通知本院資訊處及內政部移民署協同處理。接獲民眾陳情或訴願,經由內政部移民署取得之移民資訊遭洩漏或不當使用等情事時,本院政風處及本院所屬各機關政風室應督導使用單位,查明及函復民眾查處情形,並副知內政部移民署。 (五)資料交換平台維運廠商如不當使用移民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致使第三人或內政部移民署權益受損,應負擔民事賠償及刑事完全責任。 (六)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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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移民資訊管理要點第8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應注意以下相關法律責任: 一、當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或使用者不當使用內政部移民署提供的移民資料,導致當事人的權益受損並引發爭議或訴訟時,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或使用者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承擔完全的責任。如果造成當事人的權益受損,使用單位應承擔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1條的規定。 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有意圖以營利為目的的人,或有意圖侵害自己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人,對於個人資料檔案進行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使用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的正確性,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以及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述情形的罪責,都應承擔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第44條的法律責任。 三、如果使用者不當使用移民資料涉及行政責任,應由其所屬的主管機關議處;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如果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追究相應的責任。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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