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第 7 條
七、資料交換平台維運廠商之管理及程序 (一)資料交換平台維運廠商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司法院系統發展與維護管理程序書」、「應用系統管理作業說明書」及相關採購契約約定,遵循本院資安政策與管理程序。(二)資料交換平台維運廠商違反管理規定時,依相關採購契約約定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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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規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在資料交換平台維運方面應遵守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司法院系統發展與維護管理程序書、應用系統管理作業說明書及相關採購契約約定。資料交換平台的維運廠商需遵循司法院的資安政策和管理程序。如果維運廠商違反了管理規定,則根據相關採購契約約定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司法院系統發展與維護管理程序書 應用系統管理作業說明書 相關採購契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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