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第 6 條
六、定期查核及稽核 (一)本院資訊處每半年辦理各介接系統清查作業,列印訂閱移民資料之介接系統清冊,並確認各介接系統使用移民資料情形。所有稽核工作均應作成稽核紀錄,保留五年備查。 (二)內政部移民署實施稽核作業時,本院須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各介接系統及使用人員須配合辦理。 (三)對於資料提供機關實施稽核時,應備妥介接系統清冊及稽核紀錄及提供相關稽核資料。 (四)法院應辦理使用者查詢紀錄抽查。查核單位係指負責查核使用紀錄之單位。法官部分,各法院應由首長指定庭長或相當層級人員每月抽查查詢人之查詢紀錄是否確為公務所需,如有疑義則交各院政風室續辦;其他人員部分由各院政風室依規定辦理,查核結果應至少保留三年備查。 (五)查核單位之查核人員,除資料提供機關未提供查詢紀錄者外,應每月就查詢人員之查詢紀錄進行查核事宜,如有異常使用情形,應進行追查,確屬異常者,應通報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抽查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每月至少應抽十筆,單月查詢筆數十件以下者,應全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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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應依照移民資訊管理要點第6條的規定進行定期查核及稽核作業。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司法院資訊處每半年應進行介接系統清查作業,並列印訂閱移民資料的介接系統清冊,同時確認各介接系統使用移民資料的情形。所有的稽核工作都應詳實記錄並保留五年供查閱。此外,內政部移民署在執行稽核作業時,司法院應協助提供相關查核資料,且各介接系統及使用人員也應配合辦理稽核工作。在資料提供機關進行稽核時,應備妥介接系統清冊、稽核紀錄,並提供相關的稽核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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