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第 5 條
五、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一)查詢移民資料管制措施: 1.資料不得任意複製。 2.資料禁止提供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使用。 3.不得透過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交付移民資料。 4.移民資料之傳送與處理應有適當之安全保護措施,個人識別資料應加密保護。 5.資料查詢及運用紀錄保存五年供稽核人員及內政部移民署查核。(二)系統安全及連線安全: 1.系統安全,本院進行本移民資訊連結作業之主機,每年進行一次弱點掃描,掃描結果應無高風險之弱點,並將弱點掃描之方式及結果存查。 2.連線安全,本院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資料之網路連線方式為 INTERNET 網路對鎖 IP 。 3.作業系統安裝與設定完成後,應使用原廠所提供之程式或服務進行修補。 4.主機服務通訊埠,依業務需要予以開放,其餘通訊埠應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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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五條的資料安全管制作業的規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在查詢移民資料時需要遵守以下措施: 1. 禁止任意複製資料。 2. 禁止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和使用資料。 3. 不得透過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交付移民資料。 4. 在傳送和處理移民資料時應採取適當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對個人識別資料進行加密保護。 5. 資料查詢和運用的紀錄應保存五年,供稽核人員和內政部移民署查核。 參考資料:移民資訊管理要點第5條 舉例來說,若司法院職員需要查詢某位移民的資料,他們必須直接在系統中查詢,而不得將資料複製下來。查詢過程中只能由業務權責人員進行,非業務權責人員無權查看或使用這些資料。此外,在傳送和處理移民資料時,必須使用安全保護措施,並且對於個人識別資料進行加密保護。這些查詢和運用的紀錄應保存五年,以便稽核人員和內政部移民署進行查核。 參考資料: - 移民資訊管理要點第5條 (https://data.moi.gov.tw/MoiOD/DataView.aspx?oid=3D24A130-330D-4D99-AB94-FCC3B481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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