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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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憲法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經憲法法庭通知到場說明、陳述意見者,其日費、旅費之支給,準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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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6條,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或團體如果被憲法法庭通知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他們的日費和旅費的支給,適用第2點第1項、第3點和第4點的規定。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或團體可以被憲法法庭通知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當他們需要接受通譯的幫助,或需要進行鑑定或提供相關的專業意見時,他們可以申請相應的報酬或費用支給。根據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6條的規定,他們的日費和旅費的支給將適用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具體來說,可能適用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和其他進行訴訟所需的必要費用。其中的必要費用項目和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包括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等。另外,證人和通譯的日費、旅費也屬於訴訟費用之一。如果需要進行鑑定,鑑定人的日費、旅費、報酬以及鑑定所需費用也屬於訴訟費用。其他進行訴訟和強制執行需要的必要費用也屬於行政訴訟費用。所以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或團體經憲法法庭通知到場說明、陳述意見時,他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申請相應的日費、旅費和其他必要費用的支給。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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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