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 異動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支給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專家學者或團體(以下簡稱專家),及憲法訴訟案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或鑑定費用,依本要點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每件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 特約通譯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為傳譯者,仍應支給日費。
三、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特約通譯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依下列原則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 (一)市內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但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得搭乘計程車。 (二)長途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及船舶。 (三)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有必要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 隔無法通行、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 搭乘高鐵、飛機或船舶如有等位者,以經濟艙或相當等位標準支給。因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四、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特約通譯在途與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簡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五、證人被拘提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支給日費及旅費。
六、憲法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經憲法法庭通知到場說明、陳述意見者,其日費、旅費之支給,準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
七、專家之報酬數額,每人每件支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但憲法法庭得斟酌案件之專業性、繁簡程度、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之篇幅內容,於前揭金額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支給。 鑑定人之鑑定費用,包含鑑定報酬及所需之鑑定器具、材料等費用,由憲法法庭依個案決定支給。
八、特約通譯每件次傳譯服務之報酬數額,憲法法庭得視傳譯內容之繁簡及特約通譯之語言能力或認證程度、所費時間、勞力之多寡,於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支給。但如上開審酌內容,有特殊情形者,得於上開標準增減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