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特約通譯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依下列原則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 (一)市內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但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得搭乘計程車。 (二)長途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及船舶。 (三)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有必要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 搭乘前項交通工具如有等位者,以經濟艙或相當等位標準支給。 因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3條的規定,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特約通譯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應按照以下原則支給: 1. 若在市內搭乘公共汽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則以所乘交通工具的費用為基準,但若是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則可以搭乘計程車。 2. 若在長途旅程上,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或船舶,則以相應的票價或費用為基準。 3. 若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有必要搭乘飛機,或因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的期限極為急迫時,可以搭乘飛機。 對於搭乘高鐵、飛機或船舶,如果有等位條件,則以經濟艙或相當等位標準支給。對於搭乘飛機的情況,應該審核其提出足夠證明文件。交通費應實報實銷,但對於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的情況,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並發放返程的交通費。對於自行駕駛汽車或機車到場的情況,其交通費可以按照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的票價報銷。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 - 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129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期日名詞
- 核名詞
- 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