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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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每件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 特約通譯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為傳譯者,仍應支給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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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 2 條"的規定,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為每件次支給新臺幣五百元。特約通譯經選任到場但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未能執行翻譯工作,仍應支給日費。以下是一個與這項規定相關的範例: 範例:在一起憲法訴訟案件中,法院選任一位專家證人前來證明某項專門知識。該專家應為他的到場接受訊問及提供專業意見而獲得新臺幣五百元的日費。然而,由於該專家因交通事故而未能及時到場,法庭決定仍要支付他日費,因為無法歸責於該專家的事由。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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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