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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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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規範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系統(以下簡稱檢核系統)調查資料,以落實資訊安全,防止資料受不當使用或外洩,確保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 1 條的目的是規範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時,保障資訊安全,防止資料被不當使用或外洩,並確保個人隱私權益的落實。 根據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 1 條,具體規定如下: 1. 調查資料使用限制: 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進行資料調查時,應限於法定職掌範圍內,並符合特定目的。 2. 防止濫用與外洩: 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資料時,僅得為公務之需要,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且查詢對外連線資料時,應輸入承辦案件之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之依據。這些限制旨在防止濫用資料和避免敏感資料外洩。 3. 保護個人隱私權益: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外,當事人有權要求公務機關提供個人資料的查詢、閱覽或複製本,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或特定情形,否則公務機關不得拒絕提供。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在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範,保護資訊安全,確保個人隱私權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

  • 國民法官法法規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 隱私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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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 1 條規定:「一、目的 為規範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