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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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院及所屬各機關為辦理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與隨機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相關業務時,得使用檢核系統進行自動化檢核並取得各機關資料(介接機關、取得資料及法律依據如附件所示);其檢核及檢核結果之查詢與利用,不得超出本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2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可以使用檢核系統進行自動化檢核並取得各機關資料,主要用於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的相關業務。檢核及檢核結果之查詢與利用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不能超越相關法規的限制。具體參考資料如附件所示。 範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檢核系統進行自動化檢核,以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為例。例如,當司法院準備進行備選國民法官的複選時,可以使用檢核系統自動檢核個人資料,以確定符合複選條件的候選人。檢核過程中,系統會根據資料庫中的條件進行篩選,並將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列入複選名冊。這樣可以有效節省時間和人力成本,並確保選拔程序的公正性和準確性。這種自動化檢核系統的使用,符合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2條的規定,遵守相關法規限制。
- 國民法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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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