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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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者管理 (一)檢核系統之使用者係指地方法院之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成員、執行秘書、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承辦案件之法官、書記官及其他經地方法院院長授權使用之人員,並含協助排除系統異常之委外廠商。 (二)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之申請、使用及註銷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三)使用檢核系統時,不得共用及擅自利用他人識別碼或憑證。若使用者因職務調整,識別碼須交接續用者,須先向所屬機關資訊單位或本院資訊處申請密碼變更後;並應於異動前一日或當日,辦理原識別碼停用事宜。 (四)本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檢核一次機關內識別碼授權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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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 3 條,該條款主要涉及使用者管理。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使用檢核系統的人員包括地方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成員、執行秘書、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承辦案件之法官、書記官以及受到院長授權使用系統的其他人員,還有協助排除系統異常的委外廠商。 在使用系統時,使用者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包括申請、使用和註銷識別碼和密碼的作業程序,這些程序是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所規定的。 在使用檢核系統時,不得共用或擅自利用他人的識別碼或憑證。如果使用者因職務調整需要交接給下一位使用者,需要先向所屬機關的資訊單位或本院的資訊處申請更改密碼,並且應在異動前一天或同一天辦理停用原識別碼的事宜。 此外,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資訊單位每半年至少應檢核一次機關內識別碼授權的有效性。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法官調動到另一個機關,根據第三項的規定,他必須將原本的識別碼交接給下一位使用者,並申請更改密碼。這樣可以確保新的使用者無法使用前一位使用者的識別碼和密碼,保護資料的安全性。此外,根據第四項的規定,資訊單位需要每半年檢查識別碼授權的有效性,以確保只有合法的人員可以使用檢核系統。
- 核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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