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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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管理 (一)檢核系統應提供使用者登錄之識別碼、所屬法院代碼、資料提供來源機關、網路來源位址、批號、查詢鍵值及列印紀錄等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作為日後查核之依據。 (二)檢核系統介接取得之各機關資料應妥善保護,不得任意複製,並於各階段查詢使用完畢或結案後,依權限限縮相關查詢資料範圍,且配合案件保存年限進行銷毀作業。 (三)檢核介接方式以製定之 API 規格進行,其網路連結方式可採 GSN-VPN、T-Road 或網際網路 Web Service 服務,並以安全加密連線傳輸。 (四)檢核系統如為公開顯示介面,應以無從直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或採適當遮隱保護措施,避免個人資料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資料外洩。 (五)本院應每年檢視介接連線查詢作業及使用情形,認為已無需求必要之項目,應函請資料提供機關終止介接連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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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 4 條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作業管理: 1. 檢核系統需提供使用者登錄資訊,包括識別碼、所屬法院代碼、資料提供來源機關、網路來源位址、批號、查詢鍵值及列印紀錄等資料,並須至少保存五年,作為查核之依據。 2. 檢核系統所介接的各機關資料應受到妥善保護,不得任意複製,且在查詢使用結束後或結案後,根據權限限縮查詢資料範圍,並符合案件保存年限進行資料銷毀。 3. 檢核系統的介接方式應遵守相關API規格,可選擇使用 GSN-VPN、T-Road 或網際網路 Web Service 服務進行安全加密的連線傳輸。 4. 若檢核系統為公開顯示介面,應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或其他應保密的資料外洩,並避免能夠直接識別特定個人的方式。 5. 司法院應每年檢視介接連線查詢作業及使用情形,對不再需要的項目,應函請資料提供機關終止介接連線作業。 這些作業管理規範的目的是確保檢核系統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時能夠依法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保護個人隱私權,並確保資料的安全運用及合理存取。
- 核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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