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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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查核程序 (一)各地方法院應由院長指定庭長或相當層級人員(以下簡稱查核單位)每半年抽查使用者之使用行為是否確為辦理國民法官業務所需,如有異常使用情形,應進行追查,確屬異常者,應通報各院政風室查明後簽報處理,查核結果應至少保留三年備查。 (二)查核單位應每月確實查核以下項目,確認有無異常使用之情形,於必要時,並列印相關紀錄明細備查: 1.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及複選名冊之查詢及閱覽紀錄。 2.使用檢核系統進行自動化檢核之檢核紀錄。 3.自動化檢核系統檢核結果之查詢及閱覽紀錄。 4.戶役政資料、親等關聯資料之查詢及閱覽紀錄。 (三)查核單位辦理查核時,除應調閱製作複選名冊階段,以及審理個案之法院行選任及審判程序過程中之全部使用紀錄,並應從當年度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中抽出至少三分之一比例之案件,調閱相關使用紀錄,如該地方法院每年度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足三件者,應全數查核。 (四)本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室人員,應就系統技術層面協助建立健全之管理制度,並協助查核單位辦理系統使用之各項查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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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內容,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5條是關於內部查核程序的規定。據該條第一項的內容可知,各地方法院應指定查核單位抽查使用者的使用行為,並在有異常情形時進行追查。查核結果應至少保留三年備查。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查核單位每月應確實查核特定項目,如備選國民法官名冊的查詢和閱覽紀錄、使用檢核系統的檢核紀錄、自動化檢核系統的查詢和閱覽紀錄、戶役政資料和親等關聯資料的查詢和閱覽紀錄。此外,根據第三項的規定,查核單位在查核時應調閱特定的使用紀錄,包括製作複選名冊階段和審理個案的全程使用紀錄。如果該法院每年度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數量不足三件,則應全數查核。最後,第四項規定要求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資訊室人員應協助建立管理制度並協助查核單位辦理系統使用的各項查核事宜。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202)
- 核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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