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6

快速跳轉

六、外部稽程序及配合義務 (一)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得不定期辦理資訊安全稽核業務,並依前點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方式辦理;受稽核機關(單位)應配合提供查核相關資料,稽核結果應至少保留三年備查,並得視需要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或辦理獎懲。 (二)各資料提供機關辦理介接資料之稽核業務時,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應配合提供查核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6條,該條規定了兩個主要點: 一、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可以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業務,並根據該要點的第2款和第3款所規定的方式進行;接受稽核的機關應該提供相關的稽核資料,稽核結果應留存三年以備查驗,並在需要時提交給接受稽核的機關,供其參考改進或進行獎懲。 二、在各個資料提供機關進行介接資料的稽核業務時,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應配合提供相關的稽核資料。 舉例來說,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可以委託專門的機構或人員進行資訊安全稽核,檢查其個人資料資料庫的安全性和合規性。稽核結果應該保存三年,以便後續查驗。如果在稽核中發現了安全漏洞或違規行為,相關機關應該根據結果進行改進和獎懲。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6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外部稽核程序及配合義務 (一)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得不定期辦理資訊安全稽核業務,並依前點第二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