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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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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關法律責任 (一)使用檢系統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若事屬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未經授權使用,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應負行政責任。 (二)除前款規定外,使用檢核系統資料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7條,如果使用檢核系統的資料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導致當事人的權益受損,則需要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如果這是由於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未履行管理責任,導致未經授權的使用,則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應負有行政責任。此外,除了前述情況外,如果使用檢核系統的資料違反其他法律的規定,則需要根據相關規定承擔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使用檢核系統的資料超出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範圍,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某個人的個人資料,導致該人的權益受損,則該個人可以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向國家提出賠償的請求。同時,如果這是由於該機關的管理者未妥善履行管理責任,導致未經授權地使用了檢核系統的資料,則該機關的管理者應負有行政責任。此外,如果該機關在使用檢核系統的資料時違反了其他法律的規定,例如侵犯了某人的隱私權,則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相關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證文書名稱/(0-31%29法院資料庫檢核作業注意要點修正-(29.02.12).pdf

  • 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國家賠償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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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 7 條規定:「七、相關法律責任 (一)使用檢核系統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該法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