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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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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審員參與審判除懲戒案件及其再審案件本案部分外,尚包括由本案衍生之程序事項,如聲請迴避裁定。 參審員因故無法參與案件之審理時,由參審員敘明事由,報請審判長及院長同意後,依參審員分組表之代理次序代理之;原參審員補分同分案輪次之新案一件,代理參審員則抵分同分案輪次新案一件。 參審員因有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且尚未達司法院院長應任命遞補人選之缺額比例時,其參與審理之未結案件,輪分同組其他參審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 根據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10條,參審員在審判懲戒案件或其再審案件時,還包括相關的程序事項,例如聲請迴避裁定等。如果參審員因某種原因無法參與案件的審理,則需要敘明事由,報請審判長和院長同意後,按照參審員分組表上的代理次序進行代理。原先的參審員需要補分一件新案件,而代理參審員則需要抵分一件新案件,以保持分案輪次的平衡。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 懲戒名詞
  • 再審名詞
  • 本案名詞
  • 程序事項名詞
  • 聲請迴避名詞
  • 裁定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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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參審員參與審判除懲戒案件及其再審案件本案部分外,尚包括由本案衍生之程序事項,如聲請迴避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