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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參審員參與審判除懲戒案件及其再審案件本案部分外,尚包括由本案衍生之程序事項,如聲請迴避裁定。 參審員因故無法參與案件之審理時,由參審員敘明事由,報請審判長及院長同意後,依參審員分組表之代理次序代理之;原參審員補分同分案輪次之新案一件,代理參審員則抵分同分案輪次新案一件。 參審員因有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且尚未達司法院院長應任命遞補人選之缺額比例時,其參與審理之未結案件,輪分同組其他參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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